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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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宜安路402号的房地产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宜安路402号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泗安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长土国用(2013)第01800592号】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彭小新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小新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彭小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