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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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昌信(青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维修费12960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信(青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鉴定费390000元; 三、被告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昌信(青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维修费216016元; 四、被告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信(青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鉴定费65000元; 五、驳回原告昌信(青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00元,由原告昌信(青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承担19440元,由被告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承担6480元、被告***承担38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