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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