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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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航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6516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隋淑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华,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二:***,女,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五:青岛港航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阎良,总经理。 被告三、四、五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珠,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四、五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旭晨,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港航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找到二被告,原告也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故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驳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903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李德海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逄蕾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