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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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政三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X1700342276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并协助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 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410003869-2012-2017169610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322832元,以及原告***已偿还的月供(月供数额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出具的还款凭证为准)。 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偿还原告***的贷款余额(贷款余额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核算为准)。 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维修基金、认购金、按揭费等损失共计107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