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72855.5元。

二、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367285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55484.22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7元,由原告负担19398元,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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