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 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截至2018年10月10日的借款本金257653.02元,利息1917.80元、罚息16.53元、复利5.20元,合计259592.5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对被告***提设定抵押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2号楼2802室房地产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对被告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4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合计725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