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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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郑州金斗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8823.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郑州金斗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由***负担3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