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 恩平市金燕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恩平市金燕子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编号:yh2018523)无效。 二、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1000元予恩平市金燕子食品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元(金燕子公司已预交),由裕汇公司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金燕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1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