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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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万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浠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兴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499999.9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0日起按照原、被告订立的《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本金时止,已付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湖北兴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法律服务代理费47000元; 三、被告浠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浠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实际承担部分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兴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亦限于上述付款期限一并给付原告。其他被告对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实际承担部分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