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普金物流有限公司
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200299-302的《回租协议》于2019年11月12日解除;

二、编号为S200299-302的《回租协议》项下租赁物(车牌号:闽C3XXXX,发动机号:DBC460SEUV722061,车架号:YV2XG20C1HA813083;车牌号:闽C3XXXX,发动机号:DBC460SEUV672207,车架号:YV2XG20C1HA802665;车牌号:闽C3XXXX,发动机号:DBC460SEUV720241,车架号:YV2XG20C6HA812804;车牌号:闽C3XXXX,发动机号:DBC460SEUV720618,车架号:YV2XG20CXHA812854)的所有权归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返还;

三、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114,574.11元(其中已到期租金969,093.80元、未到期租金1,145,480.31元),截至2019年11月12日止的逾期利息113,162.34元(以每期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按照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及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到期未付租金969,093.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按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5,000元;

五、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六、被告***、上海普金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普金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2元,由被告泉州普金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普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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