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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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青岛莱运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634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青岛莱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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