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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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7民初1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 被告: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秀兰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马伟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