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电动车修理费人民币2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