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陕西金汇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市海丰物资实业公司 西安中航装饰视听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市海丰物资实业公司向原告陕西金汇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00000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