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抗1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枫,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咸检民监[2019]6104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凤梅 审判员张娟 审判员陈美丽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飞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