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抗1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枫,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咸检民监[2019]6104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凤梅

审判员张娟

审判员陈美丽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飞艳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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