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华盛达铸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华盛达铸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00元,由被告湖北华盛达铸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