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快大百康饲料有限公司
通山县牲猪养殖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17280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由被告通山县牲猪养殖协会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由被告湖南快大百康饲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38元,由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牲猪养殖协会、湖南快大百康饲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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