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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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赔偿***医疗费571.46元); 二、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一、三、四项(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费82366.83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合计93366.83元;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59071.14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30276.77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40000元,合计170276.77元。扣减已支付的财产损失费135107.1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还应支付***35×××××.63元); 三、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费82,366.83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合计94,366.83元; 四、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61138.25元; 五、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1351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20000元范围内承担8889.30元【12699(医疗费21,2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500元-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X70%】,合计143989.30元。扣减已支付的财产损失费135107.14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还应支付被上诉人***8882.16元。 限上述给付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3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担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负担250元,被上诉人***负担68.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12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担1636.0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500元,被上诉人***负担136.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