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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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7300元。

二、被告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3475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400元、财产损失678元,上述费用共计38831.55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20元、鉴定费3220元,由原告负担1220元,被告华山机电公司负担4020元。(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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