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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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绿森木业有限公司 福州达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福州淑芳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淑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万安绿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124.4元; 二、驳回原告万安绿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州淑芳木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8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600元,由被告福州淑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由原告万安绿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被告福州淑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