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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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聚安塑化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汇票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款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原告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温州聚安塑化有限公司负担5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