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
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负担1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反诉案件受理费578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00元,由反诉原告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6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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