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绍兴合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合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513,555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浙**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其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在人民币15,513,55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51元,减半收取57,726元,由被告绍兴合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绍兴合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