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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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品众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南昌市品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及物业费31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1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南昌市品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元(南昌市品众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333元),由南昌市品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633元,由***承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