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江东百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公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市政公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1547元、逾期付款利息108377.26元,并支付以未付租金131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市政公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提前退租所产生的违约金6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政公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759元,由原告南昌市政公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由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