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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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旮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区支公司 昆明轮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天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轮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项财产损失共计81800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轮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为1162.5元,由原告昆明轮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由被告云南旮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3元;鉴定费用5000元由被告云南旮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入第一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或不上诉的,本判决到期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