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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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惟朗特肿瘤药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127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蔺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惟朗特肿瘤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路云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153号永宁清真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65889241。 原告***与被告昆明惟朗特肿瘤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朗特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亚兰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龚萍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