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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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立毅东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9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9920元的50%即264960元。 三、由被告***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9920元的25%即1324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8元,减半收取6844元,由原告***、***负担3332元,由被告***承担917元,由被告***、昆明立毅东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2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