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债务本息6877952.11元; 二、被告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722795元; 三、被告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支出律师代理费107000元; 四、被告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12000元; 五、被告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77.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77.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