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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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YCXS-ZSZL-036号《茶马花街经营租赁合同》及《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国家级风景区内茶马花街E1栋、E2栋负2楼、F1栋负1至负2楼、F2栋负2楼、F3及F4栋负2楼房屋;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装修损失人民币641412.91元、设计费人民币163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24元、被告***负担2724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费人民币6825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22元(此款原告于上述判决第四项支付时间内一并支付被告),被告***负担人民币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