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591号

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新区626幢1单元601号。

负责人:朱兴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

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2020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照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乔红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艺林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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