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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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224.02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696.2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488.13元,扣除其垫支的8201.88元,还应支付78286.2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由***负担575元,由***负担1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