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农乐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农乐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保证金18万元并给付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406元,由被告江苏农乐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