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52968.99元、利息7355.37元、复利253.88元、罚息162.85元(截止2019年2月25日)及自2019年2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7600元;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享有就抵押物(坐落于淄川区户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超出部分返还被告***,不足部分被告***、***继续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6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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