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1905.05元、前期利息14504.0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本金41905.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依法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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