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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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外币贷款利息17929.24美元及逾期利息(1.截至2017年9月4日的逾期利息为929.09美元;2.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3480.66美元按年利率8.99622%计算,8918.44美元按年利率9.03011%计算,5530.14美元按年利率9.17122%计算); 二、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人民币贷款利息169973.3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9月4日的逾期利息为3335.91元,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6997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 三、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律师代理费11885.92元。 如果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5.51元,由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