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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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莆田市筹备委员会场馆建设与技术保障部返还工程款937231.3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莆田市筹备委员会场馆建设与技术保障部因实现本案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莆田市筹备委员会场馆建设与技术保障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620元,由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639元,由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莆田市筹备委员会场馆建设与技术保障部负担99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315元,由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一29100元,由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二73424元,由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莆田市筹备委员会场馆建设与技术保障部负担11921元,由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