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弘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厦门市弘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市弘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厦门市弘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5元,减半收取计3432.5元,由***、***、厦门市弘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