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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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中输变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48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