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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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东四管理区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全利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24486.4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162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