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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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168089.21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106945.9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21359.72元;被告鞍山市安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33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2747.5元,被告***和被告鞍山市安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2747.5元,此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