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工费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