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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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此款项直接打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名:万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6×××23-0002);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110元。 案件受理费5118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5600元,原告***、***、***负担5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