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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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22执282号 申请人刘怡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萧淮路1-3号,现住安徽省萧县。 被执行人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怡君与被执行人宿州国购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宿州国购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刘怡君人民币23052元,执行费246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宿州国购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宿州国购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6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刘怡君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宿州国购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长永 审判员 周成成 审判员 王关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彦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