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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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496249元和违约金648274.70元”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142166元和违约金542050元”; 三、驳回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56元,由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678元,由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72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6元,由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78元,由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6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