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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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成汇(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清远市壹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壹成汇(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清远市壹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费和装修费等费用合计330万元; 二、被告壹成汇(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清远市壹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3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清远市壹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壹成汇(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