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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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华雅裘皮有限公司 枣强县雅诗裘皮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395号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33号。 负责人:张素格,行长。 被告:枣强县雅诗裘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十八行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枣强县华雅裘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与被告枣强县雅诗裘皮有限公司、枣强县华雅裘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凤计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玉珊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