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的租金24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