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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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3499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合计14172.64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负担122元(原告已预交54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94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将款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陆川县支行,帐号:43×××08,户名:陆川县人民法院),由本院转交给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